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04-19 19:01:58 来源: 浏览:3383

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我省幼儿体育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我省幼儿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赛事活动是指协会官方宣传渠道公布的以协会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执行单位、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等)的赛事、活动(幼儿体育知识教学、业务培训,科学研究等)与幼儿体育和健康相关的各种业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赛事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级举办的赛事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办单位在发起赛事活动前,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赛事活动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赛事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

第六条  协会暂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承办协会的赛事活动。申请承办本协会赛事活动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少幼儿体育事业,正确理解、认识公益性幼儿体育赛事活动,能恰当处理好体育产业化与公益事业的关系,不以商业营利行为目的;

(二)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具有完全经济责任承担能力,全权负责承办赛事活动中的人身、财物等安全。由省体育局(体总)拔款的赛事活动不足部份经费由办赛单位承担;

(三)承办单位不得向参赛个人和单位收取报名费、参赛费、服务等费用。个人、团体会员费一律由协会收取。经协会批准办赛单位可对单项赛事活动进行商业开发,但仅限于冠名、赞助等衍生产品;

(四)申请协会赛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需提前半年履行申报流程,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方能作为办赛方,原则上每年承接的赛事活动不超过2个,协会有权组织专人对办赛方的办赛能力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适当给予补助;

(五)赛事活动的办赛方优先考虑协会会员单位。

第七条  办赛方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赛事活动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确保安全可靠;

(三)根据赛事活动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方案及措施;

(四)落实赛事活动人员的食、宿、行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质量;

(五)所有赛事活动均需提前提供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

第八条  举办赛事活动时,应当根据其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主要裁判员(授课老师)由协会选派。

第九条  赛事活动举办前应通过协会官方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和活动内容,明确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办赛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活动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赛事活动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变更赛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的,办赛方应提前向协会提出申请,协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其它原因承办单位变更或者取消赛事活动者,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前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接,按规范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办赛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活动,严格按照省体育局、省体总有关规定开展活动,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律,做有损相关单位名誉的事情。

第十五条  协会有权对其主办的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赛事活动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办赛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举办赛事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办赛方,依法采取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