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简介

发布时间:2016-09-10 17:48:21 来源: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 浏览:6151

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 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英文名:Zhejiang  Child Sports Association。简称:ZJCS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群众性社会体育专业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依靠社会力量,协助体育、教育、卫生等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幼儿各项体育与健康活动,提高幼儿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幼儿体育在浙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体育总会、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省体育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全省幼儿,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幼儿体育活动,普及推广幼儿体育知识和健身方法,并实施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幼儿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及健康培训;

(三)在普及和提高的基础上发现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苗子,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开展多样化与幼儿体育和健康相关的各种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span style="margin: 0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