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外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3 16:28:00 来源: 浏览:145

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外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出国(境)和邀请来华工作政策性强,协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条  出国(境)工作程序为:呈报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下达任务批件;办理政审手续并下达政审批件;办理护照和签证。

(一)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由有出访任务并负责组团的部门和协会自行撰拟上报。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国任务、旅行路线、往返时间、出访人员、费用支出等,出访人员不得擅自绕道、增访国家或地区,如确属业务必须,需事先请示协会领导批准。

(二)出国(境)任务报告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报总协会领导审批后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三)出国(境)人员单位应对拟派出人员的政治立场、业务素质、思想作风、近期表现。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如实填写,实事求是地写出审查意见后报协会领导进行政审。

(四)凡人事关系不在协会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协会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须由原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

(五)出国(境)人员政审(复审)合格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政审批件。

(六)出国(境)人员持政审批件交秘书处办公室,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三条  邀请来访工作程序

(一)协会提出邀请来访报告(内容应包括来访者的国家或地区、来访人姓名、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日程安排等),报协会领导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下达邀请来访任务批件。

(二)协会负责制定来访接待计划(通报当地外事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如请协会领导出席会见、会谈、宴请等活动,协会秘书处应事先将会谈方案、接待计划报协会理事长审核。

 

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四条  出国(境)人员政审

(一)按外事政审管理规定认真填报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审查表是关于出国(境)人员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的审查报告,是进行政审的依据。

(二)初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当年再次出国(境),可免填审查表。出国(境)审查表,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人事部公章。

(三)以下人员不得派出

    1.试用期或实习期未满人员;

    2.有政治或经济问题尚在审查或尚未结案的人员;

    3.受各种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

    4.身体患严重疾病或怀孕的人员;

    5.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

第五条  出国(境)护照

(一)因公普通护照是由外交部发给出国(境)人员的证件。办理需要提供正面、免冠、黑白、平光、小二寸相片四张,填写护照申请表和申请卡片各一张,并将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用曲别针别在申请表上,不要粘贴。

(二)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护照要随身妥善保管,不得污损,不得涂改,不得遗失。凭护照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和车船票。

(三)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驻外人员奉调回国后应在30天内将护照送交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不得无故拖延期限甚至无故不交。如有丢失,应写出书面检查,送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报协会领导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出国经费管理

第六条  出国(境)团组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总协会制定的出国经费使用标准,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第七条  出国(境)人员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及相关材料领取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