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条例》和《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在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效格和有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